參選及報名方式
(一)參加評選之學校應透過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
1.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推動能源教育具有特色或成效之學校參加評選。
2.各校得自行報名,惟須請所隸屬之教育局(處)推薦參選。
3.若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無推薦者,得由承辦單位自近年來已接受推廣輔導之學校,擇優提報並洽該所隸屬之教育局(處)辦理推薦。
(二)每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學校實際執行績效擇優推薦,不限校數。
(三)參加評選之學校應準備資料(以呈現112年度及113年度資料為主):
1.參選學校執行情形摘要表。
2.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電子檔為主)。
獎項與獎勵名額
評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之學校,依全國區域,分為「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離島」共4個區域進行評比,獎項如下:
1.金獎:計4所學校,以每區域各1所為原則,頒發金獎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
2.銀獎:計8所學校,以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銀獎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5萬元。
3.優選獎:計8所學校,以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優選獎獎牌1座及獎金新臺幣2萬元。
辦理時程
(一)推薦報名:即日起至114年5月7日(星期三)止推薦報名,獲推薦學校於114年5月21日(星期三)前將初審資料Email:ntnu.eeb@gmail.com或掛號(以郵戳日期為憑)寄至106907臺北青田郵局第412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能源教育標竿學校評選工作小組收。
(二)初審會議:預計於114年5月至6月。
(三)實地複審:預計於114年6月至7月。
(四)決審會議:預計於114年9月至10月召開。
(五)表揚大會:預計於114年11月至12月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