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及報名方式
1.參加選拔之學校應透過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
(1)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推動能源教育具有特色或成效之學校參加選拔。
(2)各校得自行報名,惟須請所隸屬之教育局(處)推薦參選。
(3)若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無推薦者,得由承辦單位自近年來已接受推廣輔導之學校,
擇優提報並洽該所隸屬之教育局(處)辦理推薦。
2.每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學校實際執行績效擇優推薦,不限校數。
3.參加選拔之學校應準備資料(以呈現111年度及112年度資料為主)
(1)參選學校執行情形摘要表。
(2)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電子檔為主)。
獎項與獎勵名額
評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之學校,依全國區域,分為「北區」、「中區」、「南區」、
「東區及離島」共4個區域進行評比,獎項如下:
1.金獎:計4所學校,以每區域各1所為原則,頒發金獎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10萬元。
2.銀獎:計8所學校,以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銀獎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5萬元。
3.優選獎:計8所學校,以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優選獎獎牌1座及獎金新臺幣2萬元。
辦理時程
1.推薦報名:即日起至113年5月1日(星期三)止推薦報名,獲推薦學校於113年5月22日
(星期三)前將初審資料掛號(以郵戳日期為憑)寄至106907臺北青田郵局第412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工作小組收。
2.初審會議:預計於113年5月至6月。
3.實地複審:預計於113年6月至7月。
4.決審會議:預計於113年9月召開。
5.表揚大會:預計於113年12月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