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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DAW「災害風險減輕與氣候變遷」一般性討論概念文件

    顏詩怡(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研究員兼組長)


    2016年2月,CEDAW委員會第63屆會議的「半日一般性討論」(Half-Day of General Discussion)討論氣候變遷與減災議題。[1]當氣候變遷和災害發生,往往與其他結構性的因素結合,加劇了既存的性別不平等。CEDAW委員會在2009年第44屆會議中便針對「性別與氣候變遷」提出聲明,並在2010年第27號一般性建議中指出,氣候變遷容易對高齡婦女造成的影響與衝擊,本屆會議的討論則是為了未來形成更全面的一般性建議提供方向。這次討論的概念文件(Concept Note)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顧現有國際規範架構中,已經出現的關於性別與減災、氣候變遷的連結,第二部分則以CEDAW條文為架構,指出減災、氣候變遷的性別面向及國家的義務所在,本文摘取其中與臺灣當前所面臨的挑戰特別相關的部分,簡介如下:

    國際氣候及減災架構中的性別主流化

    聯合國在1992年通過《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但對於性別的關注,直到2005年的兵庫行動綱領(Hyogo Framework For Action)才出現:「性別觀點應被整合考量到所有災害風險管理政策、計畫及決策過程中」;而2015年的仙台減災綱領(Sendai Framework for Disaster Risk Reduction)除了指出災害中的脆弱群體:「所有政策和實務上皆須考量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和文化觀點」,也進一步表達女性參與的不可或缺:「女性及其參與對於有效管理災害風險,並在減災之政策、計畫和方案上,考量內容設計、分配資源、落實性別敏感等議題,至為重要」。

    至於具有國際法約束力的UNFCC,在通過的十年之後,2012年締約國會議決議將「性別與氣候變遷」列為未來長期的討論議程;2015年年底,第21次締約國會議的「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終於在前言放入「締約國在制定政策和採取行動處理氣候變遷問題時,應當尊重、促進、考慮到它們各自在人權、健康權、原住民、在地社群、移民、兒童、身心障礙者、處境脆弱等人民的權利、發展權,以及性別平等、婦女賦權及世代公平的義務」,首度明文肯認了氣後變遷的性別面向。

    CEDAW締約國義務:消除女性遭受的歧視及促進女性充分參與

    在國際架構中納進「融入性別觀點」的要求顯然不夠,CEDAW一般性討論概念文件企圖做的,還包括明確指出氣候變遷與災害的性別面向,以及國家和其他利害關係方如何從人權觀點一致且有效地採取措施來回應。

    首先,在既有的經濟、社會、法律結構下,氣候變遷加大了不平等、迫使女性更易落入脆弱處境。從經濟面來說,廣大的女性勞動力處於農業或非正式部門就業,面臨氣候變遷或其他災害時,他們可能缺乏保險或正式就業部門能提供的復原協助,其中又以農村婦女最常面對經濟資源的剝奪;又如社會面,照顧責任使女性在災害期間和災後的負擔加倍,阻礙了女性平等獲取氣候變遷調適資訊,以及信貸、社會福利或遷居至安全地等資源;而在法律面,民事或事實結合關係中的倖存者,可能無法擁有財產的法律權,將減損其從災害中復原的能力。此外,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報告也顯示,女性與跨性別社群在災害中遭受暴力及人口販運的頻率明顯提高。

    上述女性在氣候變遷與災害下的處境,已符合CEDAW所定義的間接與交叉性歧視,締約國政府除了應依第2、3、4、5條的規定,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歧視、改變性別刻板的社會文化模式以及禁止販運之外,更應該依照第7、8條所規範,積極促進女性在農業、都市計畫、經濟、健康、教育、環境資源管理等減災相關部門,以及備災、訓練、救援協調等決策和領導上的參與,尤其可配合暫行特別措施的運用,來加速女性的平等參與。而在女性的參與中,政府特別應該看見的是第14條所提及的農村女性角色,農村或原民女性所擁有關於在地環境條件和農業技術的知識,有助於強化農村社群適應及減緩氣候變遷的能力,但卻尚未受到充分重視與納入政策制定中。

    除了CEDAW委員會的一般性討論,聯合國正在紐約召開的第67屆婦女地位委員會(CSW)年會也以「女性賦權和永續發展的關連」(Women’s empowerment and its link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為主軸,是否能有進一步的討論和發展,值得我們關注。

     

    文章出自:http://www.iwomenweb.org.tw/cp.aspx?n=30ADD5BEC279D04F